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社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28日在广州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这份新法规,将让广州的社会工作和政府购买等相关服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近年来,广州市社会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广州市于2007年率先实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项服务试点,目前已成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和人才聚集最多的城市,社会工作服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截至2014年底,全市每年政府购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和专项服务项目170个,常年财政预算投入稳定在3.3亿元/年左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工机构已达267家,行业的各类社会工作服务从业人员达1万多人。
但广州的社会工作在实际运行当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些企业、非社工专业人士不顾专业和能力要求,为了多拿项目,乘机盲目注册机构,有的专业人士也挂名注册多个机构,相当一部分的社工机构甚至只是空壳。社会工作服务也存在不够规范、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
《条例》草案共7章52条,主要包括总则、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条例》的一大亮点立足于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基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由于国内上位法缺乏,因此在立法时,《条例》力求在遵循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着眼于广州有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实践需要,积极借鉴香港、台湾等地的立法经验而进行了创新。例如,《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首次对社会工作者的业务范围进行了界定和明确,例如社会工作者可以面向个人提供任职辅导、心理减压等,面向家庭提供婚姻生活辅导、亲子关系协调等。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社会工作者及其服务,而且有利于规范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社会工作服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首次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对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权益的保护。针对社会工作者,既明确了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政府部门、社工机构、服务对象对其合法业务活动的支持,更明确了社会各界对其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针对服务对象的权益保护问题,《条例》从服务主体的责任、专业性、服务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设和要求。相比其他地方性立法而言,这些规设更为系统和全面,切合了广州的发展实际,既符合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也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