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MSW培养单位及有关院校:
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硕士学位(MSW)教育获得快速发展,与国际上有相关经验大学的交流合作也日趋深入。2012年12月,全国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与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CSWE)合作,在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启动了“中美社会工作硕士教育合作交流研讨会暨第三届MSW高级研修班”。此次会议构建了中国高校与美国高校在MSW教育上的战略合作关系,也为推动我国MSW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为继续深化中美之间的MSW教育合作并开拓更多元的国际化交流,全国MSW教育指导委员会与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决定于2014年1月10日-13日在北京举办“第四届MSW高级研修班——MSW课程发展与能力建设”。此次研修班作为中美MSW教育交流项目的一部分,获得芝加哥大学社会服务行政学院以及国际社会工作学校联盟(IASSW)的大力支持。芝加哥大学和IASSW的著名专家和学者将与香港、国内相关领域学者合作,围绕MSW的课程发展进行为期4天的研讨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正式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4年1月10--13日,共4天;
外地人员请于1月9日(周四)下午2:00后报到,乘车夕发朝至的外地人员也可以1月10日早上报到。北京本地人员10日早上8:30以前报到。报到地点: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镜春园83号)
二、地点: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镜春园83号)
三、主办及支持单位
主办:全国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协办和支持单位: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国际社会工作教育联盟
香港思善基金(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支持项目)
香港凯瑟克基金会
四、参会人员:(80-100人)
1、全国61所MSW授权高校专业负责人及教师,每个单位最多2人;
2、美方、欧洲、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社会工作院校教授;
3、正在或准备申请MSW的相关院校人员。
五、会议内容与日程安排
(境外专家及演讲题目均为草稿,如有变动,以会议当日为准)
时间
|
主要讲者/培训者(境外)
|
内容/题目
|
1月10日-1月12日上午(2.5天)
|
芝加哥大学社会政策与行政系3位教授
|
{C}1. {C}社会政策与行政;
{C}2. {C}临床社会工作;
{C}3. {C}社会工作实习教育
|
1月12日下午-1月13日(1.5天)
|
Susan Lawrence
(欧洲社会工作学校联盟主席;伦敦城市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院社会工作系系主任)
Barbara Shank
(圣托马斯大学社会工作学院院长)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教授
|
1. 欧洲MSW教育的发展;
2. 老年人社会工作;
3. MSW教育的国际经验-问题与挑战
|
六、会议及培训形式
境外专家讲授与专题讨论相结合,首先由境外专家讲授相关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之后就该问题与学员交流,故希望我方参会教师准备好自己所在学校的教学实践经验。
七、工作语言
英文和中文,会议设同声翻译。
八、费用
1、参会人员会务费/培训费(人民币):800元。
2、参会人员往返交通及住宿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会议协助安排住宿及提供餐饮(初步联系住宿宾馆为北京大学中关新园、邮电疗养院)。
九、报名
1、参会者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参会回执电邮至研修班秘书处,发送到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邮箱mswyxb4@126.com;
2、联系方式: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北京大学理科5号楼248室 邮编:100871
联系人:秦小峰 010-62768827;135-2076-9868
邮件:mswyxb4@126.com
**************************************************************************
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联系人: 曲平62757232
邮箱:dengsuo@hotmail.com
{C}
全国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2013-12-05
第四届中国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MSW)教育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
姓名
|
|
性别
|
|
职称职务
|
|
是否MSW
单位
|
|
单位
|
|
邮编
|
|
是否MSW教指委委员
|
|
单位电话
|
|
单位地址
|
|
*手机
|
|
*电子邮件
|
|
是否MSW专业负责人
|
|
住宿(请打√,包间请注明)
|
1.标间:580元/天()
2.标间:420元/天()
3.单间:410元/天()
4.标间:380元/天()
5.自行安排住宿()
|
住宿时间:( )晚
1月 日 — 日
参加天数: 天
10日()11日()12日()13日()
|
备注
|
|
|
|
|
|
|
|
|
|
|
|
|
|
回执复制有效,每单位不超过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