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以实践为本的应用社会科学分支学科,一直存在基于学科属性和专业特色所造成的方法论上的矛盾和冲突,它集中体现在源于实践逻辑的实务性与作为"专业"的规范性之间的矛盾、专业实践所依托的多元价值观和个体主义视角与整体主义视角之间的矛盾。笔者在对司法社会工作方法论冲突分析基础上对专业工作方法学进行整合性建构,提出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应该遵循的方法论原则,以此对中国司法社会工作方法体系的构建有所启迪。
【关键词】 司法社会工作; 方法学; 检视; 内在冲突;
【基金】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2009年度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9YJC840013);上海市教委2009年度科研创新项目(09YS332)的阶段性成果;中央财政专项“大都市社区治理与公共安全专业能力实践基地”专项基金项目(BR011538);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度科学研究项目(08HZK013)资助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持续转型,剧烈变革所带来的深层次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其与原有的社会问题相互交织,使得许多问题呈加速度、大范围爆发,特别是利益分化所造成的矛盾冲突迭出,使得各种类型犯罪都呈上升态势,长此以往必将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巨大的破坏风险,因此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及预防、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任务。以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社会工作,在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中,参与违法犯罪预防、诉讼事务及犯罪矫正与帮教安置等活动,为有需要的人员有组织地提供专业助人服务,这有助于形成更为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符合当前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格局的时代潮流,为我国和谐社会的顺利建构提供了必要保证。当前,己经有一些省市率先展开了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尝试与探索,但是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还远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方法体系。本文在参照国外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司法社会工作进行方法学上的思考和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有效开展和理论创新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参考框架。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学科性质
尽管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至今仍是一个不甚成熟且缺乏系统性、明确性的工作领域及学科,但它作为一个因应社会现实与社会变革挑战而出现,成为我国目前最具活力且极具发展潜力和空间的专业领域却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在科学的范畴内,司法社会工作被归类为应用社会科学。作为社会科学分支学科的司法社会工作同样具有如下特点:(1)复杂性。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之所以需要帮助,其产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复杂而多元,表现出的需求既有一定的共性特征,同时异质性也较强。因此,有效助人效果的达成有赖于对服务对象需求的复杂性的认知。(2)依赖性。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以提升或复原犯罪被害人及犯罪人、他们的家人及社区的社会功能为主旨,这不但需要了解人类发展和行为的知识、社会经济和文化设置的知识,还需要所有这些要素相互作用的知识。可以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多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工作者对相关领域知识的良好把握。(3)主观性。由于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对象是司法系统中的与犯罪人相关社会系统的社会活动,在专业服务与研究过程中,工作者是介入者和参与者,与研究对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法摆脱其主观因素和价值观念的影响,这就使得专业服务很难保证客观性。所以,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拥有很强的主观色彩。(4)难验证性。司法社会工作通过治疗和政策来改善个人和社群的福社,其效果不是绝对的、精确的,而是相对的、辩证的;针对每个服务对象的干预过程都建立在其独特的人生历程和外部生态系统特征的基础之上,因此很难在实验室里“重复检验”。但是,司法社会工作所具有的社会科学特殊性并没有消解其作为科学的一般性特征,它是一个“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协助司法体系中的受助者达到社会与个人的满足与自主”的专业,它既是一个实践—道德(practical一noral)活动,也是一个理性一技术(rational一technical)活动,主张治疗方法、服务模式和政策干预必须以充分的科学理论和客观证据为前提。同时,社会服务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实施服务的过程也是检验和发展理论并进一步支持服务实践的过程。可见,司法社会工作是一门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应用型社会科学,它是以科学的理论和知识为基础,与司法系统中的服务对象合作,不断认识问题、进行评估和选择工作方法,最终达成使服务对象“复健”并回归社会的目标。
任何一门科学都应该形成一套严密的方法体系,这种方法体系的建立又会大大促进此学科自身的发展。①司法社会工作是一种有目的的智力活动,需要成熟而系统的方法学体系作为支撑。在社会工作介入法律问题及司法系统的近百年历史中,对社会工作介入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疑问一直存在,司法社会工作还没有形成成熟而系统的方法学体系作为预设和前提,对于学科的逻辑依据和研究程序、自己的视野以及自身的社会功能,尚缺乏系统而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社会工作方法论的内在冲突加以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构真正适合司法社会工作学科发展的方法论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司法社会工作方法论的内在冲突
司法社会工作既是一个研究领域,也是一种实践活动,它以司法系统中多元案主的需求满足为工作重点,其中包括被害人扶助、家庭暴力干预、犯罪青少年矫治、缓刑与假释机构管理等方面,这些工作领域具体而微观,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具有多样化特征,使用的工作方法多元,甚至存在相互间的冲突和不协调。从学科方法论角度看,这些冲突和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源于实践逻辑的实务性与作为“专业”的规范性
作为一个专业,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1915年弗雷斯诺(Abraham Flexner)在其发表的《社会工作是专业吗?》的论文中指出,一种职业成为一个专业的很重要条件包括“智慧性操作”和“构成素材来自科学与学习”。而“科学”的普适性、可重复性、可验证性等特征则要求把社会工作视为如自然科学式的认识和活动过程,应该遵照一套科学的逻辑和方法处理问题,并且用普适性的指标去评价工作效果。否则,专业介入的科学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就无法保证。
司法社会工作源于私人慈善及宗教人士对犯罪人员的救助服务,伴随着它从志愿的助人事业向专业活动转型,对它的科学性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目前仍然存在专业的实务性特点与作为“专业”的规范性之间的结构性张力。首先,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以“嵌入性”方式参与司法工作实践,专业工作者分散于具体工作领域中,如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者、少年法庭中的法官、观护人等,由于各个部门对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不尽相同,目前尚缺乏一套完善的职业评价体系,在开展难度较大的专业工作时,社会工作者往往会放弃规范化、科学化的专业工作方法,退行到经验性、传统性的基础管理性工作。第二,在专业内部一直存在着抛弃理论与科学性的声音,有些人甚至认为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极为重要,由于工作对象具有个别性、复杂性、主观性、难验证性特征,助人活动不能机械地按照既定模式进行,它应该体现出助人过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以及行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社工的任务就是通过大量的工作经验总结出指导实践工作的实践模式。
2.专业实践所依托的多重价值观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满载价值的专业,贯穿于社会工作始终的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的灵魂,也是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专业活动的标志。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要不断通过“双重诊释”去选择合适的助人行为,体现出强烈的价值介入,但价值因素引入会造成专业实践中的伦理困境。从实证主义角度来看,理论是分析性的,强调理性;实践是操作性的,强调感性,实践只是把理论运用于实际生活中,证明理论分析的正确或谬误,局限于“应用实践”。②由于把价值因素纳入进针对案主的服务,社会工作者需要理解服务对象的文化背景、价值意义等因素,而同时却需要采取科学实证主义的“客观”立场去认识、分析和帮助案主,对同一案主需要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和方式,显然,这会使社会工作实践陷入困境,价值因素的引入为社会工作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各种工作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众所周知,专业社会工作拥有一套严格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操守,是在对人的尊重、相信人有独特个性和坚信人有自我改变的潜能等前提假设的引领下,在社会正义和人道主义的价值基础上开展工作。然而由于专业社会工作是政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进,因而缺乏独立的职能空间,专业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价值观上的冲突,如工作者是应该通过挖掘服务对象的潜力,增进服务对象的能力,还是更多承担协助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性及管理型工作;工作者到底应该尊重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权利还是出于工作和社会安全的需要,要体现一定的强制性。
3.个体主义视角与整体主义视角
司法社会工作领域中,一直存在着“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视角。个体主义取向的观点忽略文化规范与社会结构问题,将服务对象,特别是犯罪人的问题归为个人的病理问题,相信只要给予个人必要的服务及资源就可以尽量减少受助人因失控而影响现行制度。即便是觉察到当事人的违法犯罪问题更可能是社会问题,是由社会制度或政策层面的因素造成,也认为凭借社会工作者的一己之力很难改变现状。因此,个体主义取向的工作模式认为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有困难的个体提供资源与服务,解决个人困惑和实际问题,以满足个人成长的需要。整体主义取向的观点将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群体价值观念之间的差异、社会结构失调、社会解组等宏观层面的问题视作社会问题爆发的根源,社会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加强群体间的合作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因为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要想治愈失范状态,就必需首先建立一个群体,然后建立一套我们现在所匾乏的规范体系,”③帮助改变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尤其通过对有碍社会公正的社会制度的批判与摒弃才能最终促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司法社会工作两个视角差异的来源实际上是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对社会与个体之间关系的看法。方法论个体主义是以还原论为基础,将社会现象最终还原为个体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并认为只有通过后者才能解释前者。而方法论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现象不能归为个人因素,因为社会中存在着集体意识、集体特征,它们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必须重视整体研究,对社会现象做客观描述。
三、司法社会工作方法学的整合性建构
司法社会工作是工作者通过与服务对象的面对面互动,以求获得对服务对象最真实的了解,进而准确把握其需求,并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寻找适合的方法提升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实现良好社会融合的过程,这样一个“以实践为本”、“实践先行”的学科必然要求适合于解析带有价值介入的行动逻辑的方法论的支撑,而以开放的态度考虑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使多种方法论互相补充,成为方法上的连续统一体,助人服务实践是围绕工作目标对各种方法的有效整合和合理运用。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应该是开展司法社会工作的方法学依据:
1.实务以科学性为本
社会工作专业自建立之初就开始努力将实践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对科学研究的重视以及实践立足于科学论证的知识构成了“专业”社会工作与“非专业”的助人活动的重要区别。里士满(M.Richmond)在其里程碑式的著作《社会诊断》里明确指出,社会诊断是一个科学的过程,社工在科学指导下为不同人群提供服务:进行科学的评估、诊断与鉴定。如果说科学性是社会工作专业之所以成为一个专业的本质特征,它同样也是社会工作专业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近年来,较为盛行的“证据为本的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正是社会工作专业凸显其专业性和科学性努力的集中体现。“证据为本的实践”主要是指社会工作实践立足于科学研究的结果并从众多证据中找出最佳实践的一整套基本理念和操作架构。④其核心是将己有的科学知识(或证据)与面临的案主(或系统)问题匹配起来,以帮助案主有效解决问题。它具体包括五个环节,实践者建构一个与某一(群)案主的特定问题,问题涉及问题的起因、评估、可能的治疗方法、成本、预防措施等;实践者找出回答这一问题的最好证据,实践者检索文献、了解与这一问题相关的信息;实践者评估证据的有效性与有用性;根据对证据的评估并考虑案主的期望选择一个最佳的介入方式、仔细评估案主或案主系统、确立明确的目标、发展个性化的介入计划、监督朝向目标的进展情况;对干预的结果进行鉴定。
目前,在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缺乏系统性,专业社会认同度较低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通过研究彰显专业介入的科学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证据为本”的实践,为找到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特殊性并发展出本土化的理论框架、实践模式和服务技巧,并尽快实现工作实践的专业化与规范化提供了可能。
2.道德实践性是核心特征
司法社会工作非常强调伦理约束和道德准则,强烈的“价值涉入”是司法社会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社会工作实践的始终,但价值因素的涉入并未消减专业工作的科学属性。由于司法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实践活动,它一方面以他人的实践活动为条件,并且在整个实践活动中都要受到他人实践活动的影响,因此司法社会工作中的价值因素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并不妨碍专业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之所以存在“价值涉入”影响专业实践科学性这样的命题则源于“实证主义”方法论逻辑。
沿袭了早期慈善行动的助人传统,司法社会工作以“利他主义”为核心的服务,通过运用自身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帮助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等弱势群体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以使有困难的人士得到适当帮助为责任。另外,贫困、失业、歧视和其他形式的社会不公正问题才是犯罪问题之所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司法社会工作者还应致力于社会变革,保证案主有途径得到所需要的资讯、服务和资源;机会平等;并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决策。除了上述助人自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理念外,由于独特的社会现实原因,我国将要大力发展以专业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取向的司法社会工作,这是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取向。
3.助人过程的系统影响观
司法社会工作以助人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和工具性目标,而对人及社会的看法决定了助人的切入点和效果。司法社会工作将人看作由一系列有序和相关的因素构成的功能性整体并基于此衍生出相应的助人模式。人是一个系统的存在,这个系统可以划分为两个子系统,第一个子系统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微观系统”,在微观系统中,生物系统、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动态性地相互作用。第二个子系统则是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人生存的外部社会环境,这个子系统包括与个人微观系统直接相互作用的家庭、小群体等中观系统和由文化、社区、机构和组织构成的宏观系统。每个人都是在环境中与各种系统持续互动的人,而个体的问题也应被置于与个体互动的各个系统的整体框架中予以考察和解决。
系统观点强调超越案主目前问题的复杂性和相互关系,而对案主及其问题的系统性考量有助于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效果。平卡斯—米纳汗的系统模式就是社会工作实务工作的重要参照模式⑤,在这一框架的引领下,通过对案主的系统分析,可以有效识别干预目标和工作策略。各种社会工作方法是在对影响案主的多重系统的不同侧面给予关注的情况下被灵活运用。当工作者关注个人不幸或有问题的性格,就会为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及资源解救,这时,社工是直接服务于案主的支持者、指导者、治疗者和照顾者。当社工更为关注外部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发展,就会更为强调通过社会变革和集体动员的力量去解决个人或社会问题,他们就成为代表案主去争取资源、改进服务输送方式或创造新的服务方式的行政者、研究者和咨询者等等。
4.重视助人方法的技巧性
在由价值、知识和技巧三大要素构成的司法社会工作专业金三角中,“价值理念”是确定社会工作的目标,“知识”是实现目标的必要条件,而“技巧”则是目标达成的最佳方式,是把知识和价值组合起来并把它们转化成一种对关注和需要作出的反应。⑥在社会工作技巧手册中,“社会工作技巧”被界定为一套规定性的独立且具体的认知与行动,它们来源于:(1)社会工作知识和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和义务;(2)符合能促进行为改变的特质;(3)反映了职业操守的特点;(4)在阶段性实务工作背景下,符合社会工作的目标。可见,工作技巧是一种整合性的实践能力,它不但可以被实务工作者所运用、被传授,同样可以通过对实践逻辑的把握,对理论建构作出贡献。
司法社会工作者要拥有能够有助于发展与维持“助人关系”,使专业服务持续并最终导向工作目标的达成的同理心、尊重和真诚的技巧,并通过“交流、评估问题及案主治疗的可行性,使需求与资源相匹配、挖掘资源以及改变社会结构”。⑦除此之外,社会工作者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它们分别是诚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准确的伦理判断、终生学习、批判性思考、了解自己、接纳他人和自我控制。尽管列举了社会工作者应该掌握的工作技巧,但它绝不应该被看作是技术性或机械性的,对所有案主、问题或情境都采用相同的技巧。工作者应该针对特定的需要和“人在情境中”的特点来选择、组合并且采用特定的社会工作技巧。
司法社会工作涉及理论与实务、价值与科学,需要多重知识与技能,所以在实践与研究过程中,工作者要能够在多种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中进行选择,或对不同的范式和方法进行整合型建构。这种开放式的、多元的研究取向不但不会使司法社会工作失去标准和规范,反而可以通过不同视角、范式的运用,得到更为丰富和相互补充的知识。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缺乏系统性,专业理论体系尚未建构成型的情况下,借鉴西方成熟的司法社会工作方法,结合中国国情和本土价值观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社会工作方法体系和实践模式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和发现,在大量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的提炼。
参考文献:
①仇立平:《社会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②阮新邦:《批判诊释与知识重建—哈贝马斯视野下的社会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③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沦》,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页。
④何雪松:《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兴起及其对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启示》,《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⑤查尔斯·扎斯特罗:《社会工作实务:应用与提高(第七版)》,晏凤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⑥L.C.Johnson,Social work practice:A generalist approach (5thed.).Newton,MA:Allyn &Bacon,1995,P.124.
⑦R.L.Barker,The social work dictionary.(3rd [CD-ROM]ed.)Washington,D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1995,P.274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