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龄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 刘 洪
10 月20 日,广东省云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80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方案。至此,广东省实现21 个地级市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全覆盖。截至今年11 月,广东省各地领取高龄津贴老年人口达224 余万,成为全国高龄津贴制度覆盖老年人数最多的省份,预计全年各级财政用于发放高龄津贴的资金达13 亿余元。
广东省建立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意义
实现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让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广东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有效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2013 年12 月4 日,广东省政府第十二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户籍80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重要标志。目前,广东省80 岁以上高龄老人187.3万,占老年人口的15.7 %,其中,多数生活在农村,无固定收入,属于困难群体。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建立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是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广东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实现广东省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成果。广东省民政厅自2011 年起开始推行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2年4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印发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明确要求把“逐步建立80 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作为在“十二五”时期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2014 年施行的《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对县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高龄津贴制度予以法律保障。2015 年,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的具体要求。全面建立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是广东省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成果之一。
彰显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80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多数是新中国成立前出生,是新中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改革开放的开拓者,为他们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是对他们所做贡献的肯定,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既体现了社会福利制度更人性化、更科学、更合理,又彰显了中华民族爱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
广东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特点
实事求是,标准自定。广东省不统一规定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数量、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同时,也要求各地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针对广东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实施高龄老人津贴不搞一刀切,区别对待,分步实施。针对珠三角经济较为发达且老龄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特点,要求珠三角9 个地级市全部在2011 年底前率先建立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现一步到位。针对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地区,要求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12 年底前先确保80 周岁以上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老人)高龄补(津)贴的发放;第二步,在2015年底前,全部建立80 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
目前,广东省已提前两个月实现预期目标,这也是广东省民政、老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加快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补齐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短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省率先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